近期,农业领域频现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犯罪。犯罪团伙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及出口退税政策漏洞,通过虚假填报农户信息、伪造自产自销证明等手段实施骗税行为。
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农产品生产链条长且监管分散,犯罪团伙常利用这些漏洞进行虚开骗税。税务机关在核查时,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发票虚假或骗税行为,否则难以认定犯罪事实。同时,犯罪团伙可能通过“真假结合”的方式,将虚开行为辩解为“错开、多开”,以逃避法律责任。
一、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的犯罪模式组成
全产业链式虚开,是一种相对特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模式,其往往与农业与出口相关。这种犯罪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
犯罪团伙故意在不同地区设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出口供货企业(国内供货企业)和涉农原材料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不仅可能不在同一城市,甚至可能不在同一个省份。
第二步
犯罪团伙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安排虚假填报农户信息、备案基地,并伪造自产自销证明单等手段,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交给生产企业予以抵扣,或者通过即征即退的方式将销项税额由政府返还,实现骗税目的。
第三步
犯罪团伙安排出口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出口企业,假报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直接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因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免税发票)。因此,有的外贸企业通常先设立一家内贸企业,由内贸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开具收购发票,再由内贸企业将农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再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
第四步
出口供货企业利用原材料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开产生的销项税金予以抵扣。
二典型案例分析——绍兴贝壳案
1、案情概述
绍兴贝壳案是一起典型的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案件。涉案的浙江省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蚌壳加工成贝壳工艺制品出口外销业务。2021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4704.6万元,销项税额6.9万元,进项税额4656.32万元,当年获得出口退税达4656.32万元。
2、疑点分析
2022年底,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省局下发的出口退税风险应对任务,对该公司开展核查工作。
调查发现,公司大部分用于申请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生产原材料主要为珍珠贝和贝壳,企业生产原材料主要为珍珠贝和贝壳,企业应退税额与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额一致。然而,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来看,向企业投售农产品的养殖户及其承包的养殖塘均不在浙江本地,而是在湖南、广西等外省地区。此外,企业出口数据显示,其产品出口目的地均为香港,但与企业交易的外商却只有一家企业。
此处疑点有二:一是原料采购舍近求远,企业身处沿海地区,却非要跑到湖南、广西等内陆地区采购原料;二是销售额巨大,但对接外商却只有一家企业,商业风险极大,不符合常理。
进一步调查显示,该公司2021年总共收购珍珠贝壳达216万公斤,但出口数量却只有2.5万公斤,成品率仅为1.15%,损耗率达98.85%。同时,企业原材料收购价格与外销产品的价格差异也非常大。企业收购蚌壳、珍珠贝壳的单价为每公斤12.13元,但出口的产品价格却为每公斤898.92元,增值率高达73倍之多。这也意味着,“加工”活动使得工艺品的价值陡然增加,公司能够基于成品价值的增加,获得巨额的出口退税。
此外,对企业生产现场的核查显示,案涉公司的场地并不大,生产设备也不多,只有几台打磨打孔机等设施。企业的生产工艺也不复杂:贝壳先打毛坯、磨平、分拣厚薄,随后打孔、煮皮、抛光,再进行一些粘接等处理后即产出成品。这也意味着:公司现有的设备、人员或许无法承揽如此庞大的贝壳工艺产品加工项目,即便“加班加点”,如此简单、粗糙的加工方式,也根本无法实现账面上超过73倍的增值。
案涉公司为一家从事贝壳工艺品出口的企业,其进项大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但收购发票填列的养殖户、投售户,有的查无此户,有的根本就不从事珍珠贝养殖业务。经调查证实,涉案企业提供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也为虚假单据,相关的村委会信息和公章等均系伪造。这意味着:生产链条源头产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很有可能存在大尺度的失实。
三犯罪“青睐”农业的原因
1、产业链长且监管分散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链条较长,辗转国内各地,监管难度较大。例如,在绍兴贝壳案中,其(虚假的)原料供应方在湖南、广西,而生产和外贸企业在浙江,分属不同的司法、市场监督和税务机关辖区,容易滋生虚开骗税的空间。
现实中,为了利用监管漏洞并从中获利,犯罪团伙可能会人为延长“产业链条”,并“真假相结合”,一旦暴露,则将虚开犯罪辩解称“错开、多开”,以期减轻罪责甚至脱罪。
2、发票政策中的“漏洞”
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政策有时被利用于虚开犯罪。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自开自抵”,且我国农产品的源头生产者大多为个体小农,监管核查难度大。所谓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是指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基于真实的收购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在“自开自抵”的政策之下,部分税务机关缺乏对真实收购情况的监管,因此容易产生虚报、虚开的情形。
但是,“自开自抵”的制定有一定政策考量因素。我国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顺位传导”的特点, 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让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抵扣,最终税负要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要么在采购的时候压价转嫁到农户身上。为了国计民生,国家最终制定了收购企业“自开自抵”这样的特殊政策。
3、出口退税制度中的“可乘之机”
农产品出口退税制度成了犯罪团伙敛财的最后一步。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本文所讨论的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模式,主要针对的是第二类,即退国内税。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前提是“已征税”,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而前文已述,产业链条源头为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时,开具的农业收购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则对于收购、生产企业而言,便已经相当于完成了税款缴纳义务,其再给外贸企业开具的发票,便属于可以用于申请退税的凭证。
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犯罪模式,有时候被美化成“合法的”“税务筹划”,实际上从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的操作中,便能判定出其行为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