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金鑫 潘颖


笔者所在团队在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期间,经办了一宗学生生命权纠纷案件,本文基于此案件,以学生实习期间因自行外出饮酒导致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例为切入点,系统探讨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责任认定标准与法律义务来源,揭示教育机构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旨在为教育机构厘清责任边界、完善管理机制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背景


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自行外出饮酒,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起诉交通事故肇事者以及共饮者后,未能获得足额的赔偿,随后起诉学校、实习单位及保险公司,认为学校及实习单位在学生的实习安排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保护的责任,在实习安排中存在过错,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学校无过错,而实习单位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的赔偿责任。


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而言,如何才算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二、法律义务来源


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被监管对象,《民法典》对于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一千二百条、一千二百零一条均是关于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责任的内容,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该条文是现行法明文规定的为数不多的过错推定责任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生活学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法院将会根据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基础事实,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若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使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也不能免除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而在第一千二百条、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之下,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这一要件则按照一般情况,由原告进行举证。即原告应对教育机构存在侵权行为、过错以及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在教育机构作为被告应诉的案件当中,教育机构还是应当对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进行一定的举证。


三、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责任认定


结合同类型案件的判决进行分析,如发生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法院在认定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责任通常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1、学生事故是否发生在教育机构的实际管理范围内

教育机构的责任范围通常限于其能够实际控制和管理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超出其实际控制范围的事项,教育机构通常不承担责任。

在(2016)粤0703民初13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学生溺亡系其实习下班时间自行安排的活动导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不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

在(2019)鲁07民终2071号案件中,法院指出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工作地点及学校制定的住宿地点非同一方向,发生事故的时间也非工作时间。

在(2022)闽0181民初1095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学生系自行在校外租赁房屋居住时受到第三人侵害导致损害结果,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责任不包括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监管。


2、教育机构是否尽到安全教育责任,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需证明其已通过制度建设、日常安全教育、对学生的实习或活动进行了有效监督等方式履行了管理职责,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在(2019)粤0104民初590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均未对学生操作危险设备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因此认定二者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

在(2016)粤0703民初13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实习前强调了防溺水教育,因此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职责。

在(2019)鲁07民终207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学校在工学交替期间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制定了请销假制度,尽到了管理职责。


3、学生的认知水平与行为自主性

学生对于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危险性是否有认知能力,在其年龄阶段是否可以对行为作出选择、控制,以及学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亦是法院考量的情况。如果学生的自主行为超出教育机构的管理范围,自身存在过错,教育机构的责任可能被减轻或免除。

在(2016)粤0703民初13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学生在明知到开阔水域游泳危险的情况下仍选择游泳,自身存在过错。

在(2019)鲁07民终207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学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学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在(2022)闽0181民初109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校外人员侵害,且住宿由监护人安排,监护人应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学校不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


4、教育机构的管理过失与学生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或疏忽是否与学生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当教育机构存在对实习单位选任的过错或者监督疏忽时,教育机构亦需承担责任。

在(2019)粤0104民初590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虽教育机构无法直接支配学生的实习工作,但教育机构未针对实习学生所从事的具体操作作进一步的安全注意事项强调义务,疏于管理,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对学生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在(2019)苏05民终8929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实习单位安排学生上夜班与交通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教育机构并不存在对于实习单位的监督疏忽。

上述要件是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关键,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教育机构与实习单位的责任分担


如认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伤害事故均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则责任比例需根据教育机构和实习单位的实际过错、管理能力以及与损害结果的关联程度来确定。

在(2019)粤0104民初590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实习单位承担主要责任(80%),学校承担次要责任(20%),因为实习单位未安排指导人员,而学校未尽到必要的督促义务。


五、实习安排中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责任的其他义务来源


《民法典》对于教育机构的要求是民事侵权责任层面的,除此以外,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学校为职业技术学校,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职业技术学校对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还应当符合以下的规范:


1、实习安排的合规性义务

(1)选任实习单位的审慎义务:需通过实地考察评估,确保实习单位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岗位与专业匹配(《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2)协议签署的程序义务:必须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并取得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


2、安全管理的全程化义务

(1)安全教育与风险告知:需通过家长会、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告知实习风险,强调安全纪律(《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2)住宿与请假制度的执行:要求统一住宿并建立请销假制度,确保学生在非工作时间处于可控范围(《规定》第二十四条)。


3、应急保障的兜底义务

在保险覆盖与事故处理上,必须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覆盖实习全过程的人身伤害风险,并配合保险赔付(《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对教育机构合规管理的建议


1、强化全流程留痕

(1)家长会签到表、微信沟通记录、安全责任书签署文件需存档备查;

(2)实习单位考察报告需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并公示。


2、动态风险防控机制

(1)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住宿考勤、夜间外出等管理细则;

(2)引入智能打卡系统,实时监管学生出勤,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3、保险覆盖的全面性

(1)投保实习责任险时,扩展“非工作时间意外”条款,覆盖监管盲区;

(2)鼓励企业购买补充意外险,分散赔偿风险。


4、家校协同的实质性

(1)定期向家长发送实习动态简报,要求家长签署阶段性确认函;

(2)设立24小时家长联络通道,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结语



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应当以“合理预见”和“必要管理”为边界。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严格遵循过错归责原则,强调程序合规与家校共治。未来,教育机构需通过制度完善、技术赋能与协同管理,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规避不可控风险,真正实现对学生安全的全方位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