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执业以来,笔者时常感叹,取得胜诉的裁判文书远非我们律师群体战斗的终点——"执行难"的困境如同一把悬顶之剑: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手持的胜诉文书是否会因"执行不能"而变为无实际效力的"法律白条"?
此时,法律如何在有限的财产池中构建分配秩序?是恪守债权平等原则,让各债权人按比例"分羹",还是遵循执行效率优先的"先封先得"规则?在当前经济波动的背景下,面对企业及个人债务集中爆发的现状,掌握执行分配规则已成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必修课。
一
法律解读:优先主义原则VS平等主义原则
按执行顺序清偿的优先主义原则,还是按比例分配的平等主义原则,主要来源于两个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条文后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在不考虑担保物权优先权的情况下,通过区分多个债权是通过数案分别确定的还是在同一份文书中共同确定的,分别采用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原则:
1. 优先主义原则:在“数案”的情形下,采用先到先得的方式,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2. 平等主义原则:在“一案”的情形下,采用平等的方式,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但《民诉法解释》又载明,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时候,还有一条“参与分配”的救济途径,在这条参与分配的路径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同样是比例受偿而非顺序清偿。
二
案例解读:参与分配的适用
那么,是否意味着《执行工作规定》与《民诉法解释》存在冲突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执监202号执行裁定中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普通债权,应当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某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按债权比例清偿,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显然,在适用《民诉法解释》中的参与分配程序时,执行对象应当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对于那些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企业法人,则依据“执行转破产”的相关规则,通过破产程序的介入,最终实现与参与分配类似的平等主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通常默认其仍具有清偿能力,因此法院往往根据查封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序。
可见,《执行工作规定》与《民诉法解释》并不存在效力冲突,而是通过“一般+特殊”规则的方式构建了不同层次的执行规范体系:《执行工作规定》确立了"查封优先主义"作为执行财产处置的一般原则,以维护财产保全制度的程序刚性;在此基础之上,《民诉法解释》再引入资不抵债的特别处置规则,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通过将被执行人的主体类型化,来实现实体公平——针对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适用参与分配程序,针对企业法人则适用破产程序,两种程序均立足于平等主义原则。笔者将这两种规则按图示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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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五十五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