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刑事危机化解,是刑事辩护的前端服务,也是刑事控告的反向法律服务工作。继去年团队成功化解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涉职务侵占刑事危机后,今年团队再受托处理一起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的庞氏骗局传销危机案。经过四天紧锣密鼓的介入处理、梳理线索并提交初步案件材料后,警方已初步排除委托人涉嫌诈骗嫌疑,转而作为被害人处理。
在局部经济持续低迷和恶化的情况下,刑事危机在一定领域呈高发多发态势。受证据、涉事多方态度、侦查机关意见等影响,现实中存在化解可能。但由于其并非传统辩护、刑事控告业务,如何化解应对往往没有一定规范。现笔者结合亲办经验,归纳些许经验供各位参考。
(一)依法介入,严格遵守执业纪律
首先,律师介入刑事危机处理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章之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规定是律师执业的生命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诉法,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故刑事危机处理中的律师身份并非辩护人。而由于刑事危机中,当事人可能兼具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故委托事宜可能涉及非诉、刑事控告,也可能涉及刑事辩护前端的证据收集、自首材料撰写等等内容。
(二)突发性强,对专业判断要求高
在最近接办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某全国性资金盘的崩盘,在12小时内联系到我团队律师,当晚确定委托。
在去年接办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到警方要求配合调查的通知后,于24小时内找到我团队律师,经过三次累计时间共五小时的咨询后,先确定了一次单项委托,后全程委托我团队代为办理刑事危机化解工作。
刑事危机的到来,往往有复杂深刻的背景,一旦爆发,则超出正常企业经营者、创业者的生活、工作经验,面临突如其来的传唤、调查,或者被大量人群围攻、纠缠,正常工作生活霎时中断,人的精神、身体、经济均面临巨大冲击与压迫。当事人面临断崖式巨变时律师如何应对,是对律师准确、及时、快速处理问题能力的综合考验。
就近期接办的案件看,当事人发展200余人,资金盘崩盘,导致包括自己在内共承受约1000万元的损失,其本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否可能涉嫌诈骗?要思考这些,律师在初接触当事人时就需要全面、通盘地进行分析,并准确解答当事人的问题。这不仅涉及法条规定,更加考验律师日常办案的经验积累,对专业判断要求较高。
(三)一日三变,对及时应对要求高
从一开始考虑退赔以达成谅解,到后来收到消息称“一定会抓人”,再到追债人主动提出打“欠条”,接着又被警方告知涉全国性案件需要收集更多证据,再到当事人被追债者胁迫“一同跳楼”,到警方约定时间做笔录后又被告知暂缓......
在近期接办的这起涉众型资金盘崩盘案中,由于涉及警方、资金盘、上下线、代理投资、虚拟币、多平台贷款与信用卡透支等多方主体与多种事实,各种信息变动呈现,这其实也是现实中刑事案件真相逐步呈现的过程。
刑事律师在接触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也要照顾当事人诉求,同时,在信息变动,“剧情随时会反转”的情况下,要注意不能说“过头话”。同时,对不同说法,在不同语境、不同假设情况下的竞合、矛盾与演化,要能转换不同场景解释,以破解当事人心结。
(四)委托人精神紧张,对接待工作要求高
案件初起阶段,面对未知的恐惧,委托人会高度紧张、惶恐,出现失语、语言反复、表达混乱、失忆,甚至抑郁(司法抑郁症)等情况都在所难免。
这时,需要刑事律师引导当事人讲述事件,更重要的是,要能从当事人一般性的叙述中,捕捉到影响案件定性与走向的重要信息,深挖其中的法律意义,并归纳案件动态,以当事人能听得懂的语言,讲述律师工作安排。针对当事人身边不同人员,关于案件走向的叙述,刑事律师要结合案件线索归纳思考,并解答当事人的疑惑。
从只言片语中捕捉关键信息,重点要注意警方调查所采取手段、问话中采用的笔录类型、警方工作人员的表述用语、“追债”群体的情绪与诉求、整体案件的判断与预测、人身安全的保护与落实等。刑事律师需要结合实战经验,一一分析、延伸思路、引导沟通,这样,才能有效舒缓当事人的紧张,促进案(事)件顺利推进。
(五)敏感性强,涉证据提交和制作需谨慎
“张律师,明天要做笔录了,你教教我要怎么说?”
“我这里有很多截图,我要怎样提交?”
......
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刑事危机处理过程中,往往当事人会有大量陪同人员,也会就案件中的情况,向律师“讨教”。此时,需注意做好人员身份确认、隔离、分别谈话,谈话需做好录音,必要时进行录像。对与案事件无关人员或身份不明人员,应避免加入到谈话现场。对案件情况,应结合证据如实分析、告知委托人,避免倾向性说辞和不实引导。严禁引导、帮助当事人伪造获拼凑与案发事实不符证据材料。
结语
以上为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的些许心得,欢迎交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