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所洪亮律师、陈爱荣律师接受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托,代理的全国首例消费细分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审理后,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等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了上海市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被告在某平台上销售电暖器,宣传中使用“央视推荐”“CCTV推荐”“1度电全屋35℃恒温”“暖风(非冷风)模式下0.6度电/小时”等,上海市消保委经咨询专业机构获知“1度电全屋35℃恒温”在技术上难以实现,且无法查证其为央视/CCTV推荐品牌,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购买该产品并对升温、耗电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与被告对该产品的宣传描述明显不符,属于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遂委托至合律师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金。

 

【律师工作】

在诉讼筹备阶段,至合律师团队深度参与了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消费细分领域中竞争失序、不良市场竞争行为的调研工作,凭借扎实的法律基础,至合律师为上海市消保委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分析。起诉过程中,至合律师团队紧密围绕案件事实,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的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和研判。至合律师通过与法官多次沟通交流,历经一审、二审激烈的庭审,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有力的法律论证,充分展现了至合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与辩论技巧。最终在再审阶段,至合律师的努力得到了最高院的认可,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本案获得最高院的支持,对于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一方面,本案系在消费细分领域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了食品、药品、环境侵权范围,为未来维护广泛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路径;另一方面,本案提出了社会公益损失的赔偿诉求,突破了现行的“假一赔十”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到被告销售时间、销售金额,虚假宣传的时间、范围和程度,以及对可能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影响等,请求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获得法院支持,提高了市场主体违法成本,有力打击了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整肃了不良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次全国首例细分领域中的消费民事公益赔偿诉讼,在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不仅通过司法程序保护了广泛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还有效遏制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失序行为,系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的深入实践,系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的具体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