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电视剧《大河之水》热播,让大众对税务稽查工作有了直观感受。剧中围绕某税务局风控局局长郑昊展开,以 “10.8” 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线索,牵出冯大凯操纵多家企业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网络。
精彩紧凑的剧情让观众身临其境,但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如 “虚开发票补缴税款就行,不用抓人”“税务人员无权抓人” 等疑问。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些困惑,还原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真实情况。今日给大家解答上述困惑,以及真实情况究竟是如何的?
法律辨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本质区别
《大河之水》的一些观剧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简单等同于一般违法,以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能了事,这其实是混淆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极具风险的 “企业致命游戏”,一旦实施,很可能构成犯罪。
(一)法律量刑差异:清晰界定罪责轻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1 条规定,逃税罪存在一定的豁免情形。纳税人构成逃税罪,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若能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通常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若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仍要承担刑事责任。逃税罪的量刑根据逃税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划分不同档次。
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要虚开的税额达到追诉标准,就构成犯罪,不存在补缴税款后免责的情况。其量刑依据虚开税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来确定,刑罚从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详细量刑标准对比如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除了定罪量刑存在区别外,其内在的差异才是两者界限划分的关键。
(二)主观目的差异:决定罪名走向的关键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第一,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第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通过虚开抵扣税款,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同时还骗取国家税款的,则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的部分成立逃税罪,超过部分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的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处理。
(三)行为危害差异:税款损失是判断核心
判断虚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考量行为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以及何种税款损失。若仅存在虚开外观,实际是为了偷税逃税,且增值税款没有损失,只是国家税收入受损,那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构成逃税罪。
行刑衔接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定
我国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采用双轨执法体制。在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通常先由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当税务机关发现行为涉嫌犯罪,便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大河之水》中,税务稽查人员有权对公司账簿等进行调查,但当公司涉嫌涉税犯罪时,税务稽查人员并不具备刑事执法权,不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主要分为税务检查权、调查取证权、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处罚权。但是税务人员无权越权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一些重大涉税犯罪案件,税务稽查局可能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执行仍需由警方依法进行。
也正是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能是行政违法,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由此引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即行刑衔接。
(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质量差异理论的应用
目前采取的是质量差异理论进行区分,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程度以及侵害法益的不同。行政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而刑事犯罪侵害的双重法益,既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又侵害国家税款安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则需要达到一定的量,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则虚开行为仅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规则:先罚后刑与先刑后罚
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先罚后刑以及先刑后罚。先罚后刑的情况下,适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规则。先刑后罚就是根据刑事追诉结论之后,再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一方面,当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时,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于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行政机关如何处罚,目前法律是空白的,但是有专家提出观点,认为“同质罚不再罚,特有罚可再处罚”。
(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程序的衔接困境: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
当税务机关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犯罪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后,税务机关是否继续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呢?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有些案件在税务机关移交给公安机关后就中止执法了,有些案件则是继续实施行政调查和处罚活动。因此法律应该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衔接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甚至是影响司法公正。
风险警示
企业合规体系的生死线
尽管《大河之水》部分剧情与实际有偏差,但它给企业带来的警示不容忽视。我国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极大,企业负责人若心存侥幸,想通过小票赚大钱,那么轻则企业商誉扫地、账户被冻结,重则企业家锒铛入狱、企业倒闭。因此,企业做好税务刑事风险防控至关重要。
1、搭建融合多领域的防控体系:打破部门壁垒,协同防范风险。很多企业的财务、税务、法务相互割裂,几大板块之间没有协同,因此无法对一些违规的行为进行真实的判断。所以企业在搭建合规体系时,应当将法务、财务、税务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有机融合起来,提前识别法律风险漏洞,严格审查发票相关环节。
2、树立全员长久的合规意识:让合规成为企业发展基石。公司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努力,因此要让员工认识到合规经营才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合规政策和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合规管理培训,定期培训学习,了解最新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并对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合规意识深入人心。
3、企业税务危机应对:精准体检与专业护航之道。企业应当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及时整改历史遗留问题。若涉嫌犯罪,则应当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的介入会挖掘到对企业以及企业家有利的辩护空间,从而实现罪轻,甚至是无罪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