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Guangdong Kingbridge Law Firm
KINGBRIDGE Law Firm,Established in 1995, is one of the earliest partnership law firms in Guangzhou, loated at 24/F-26/F, G Tower, GT Land Plaza of the Zhujiang New Town CBD, a landmark development in the Chinese legal industry to align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and has been transformed to the special limited partnership law firmin 2015.
Kingbridge continues to promote the "9+2" strategic layout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and has opened 12 branches in Foshan, Zhaoqing, Huangpu, Nansha, Yunfu, Changsha, Jiangmen, Zhongshan, Sanya, Yantai, Dongguan,Shenzhen, Xiamen, Nanning, Huizhiu, among which KingbridgeSun Kuong Law Firm located in NanshaFree Trade Zone is the first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associate law firm in Guangzhou.
Kingbridge was promoted by advanced philosophy, unique tradition and the culture of advocate laws, diligently, proficiency. Kingbridge law firm already set up 21professional legal divisions,International legal service division, and the Construciton legal division, Banking Legal Division, Real Estate Division, Financing Legal Division, and Criminal Legal Division, and Capital and Security Legal Division and other divisions,to promote the level of specialization, the advanced partnership management model encouraged a vigrous team spirit and attraced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lawyers and excellence join us, especially most of our lawyersare graduated from the famous university in China or studiedabroad,alsoincluding many JD, and Professors。
And now the law firm already own more than588barristerssupported by professional staff of senior consultants, paralegals, assistants, and secretaries with the professional and skilled experience in litigation, arbitrationand non-litigation service, thanks to the continuous efforts of the partners and professional teams of the firm over the years, Kingbridge has successfully developed into a full-service law firm in China.
Kingbridge lawyers teamalready served the foreign clients from more than 35 countries, and also our law firm already establishedthedepthcooperation with more than 30 law firms in worldwide, Kingbridge continuously adapts to trends in globalization and actively explores new area while remaining fully committed to maintaining the quality of its services.
Adhering to the spirit of “Sound in Morality, Broad in Law; In Good Faith, With Due Diligence”, Kingbridge provides professional and efficient services to our clients domestic and abroad.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26楼,办公面积7000余平方米。自2016年改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以来,事务所朝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愿景稳步前行,吸引了一批批高层次法律人才与志同道合的创业者加入,16家分支机构顺利落地,在册员工总人数逾千人,依托现有的专业人才和团队完善法律服务链条,致力于打造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随着事务所规模的增长,金桥百信跻身亚洲最大的50家律所行列,2023年亚洲排名第32位,广州本土排名第2位。
事务所执业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外知名大学,其中不乏博士、教授等学术人才,部分律师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或具有其他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功底扎实。金桥百信律师注重知识更新,强化业务团队培训和实践,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作业水平。
金桥百信根据现有专业优势,设立了银行与金融、建设工程、资本市场与证券、房地产、刑事、文化产业、政府法律事务、家事与财富传承、知识产权、公司、劳动、涉外、数字经济、执行与不良资产、破产清算、税务、健康产业、涉海综合、申诉再审、仲裁、信用卡共21个专业法律事务部,并集结高校和专业机构设立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与诉讼中心、物权研究中心、合规研究中心、企业危机应对中心、证券诉讼业务中心、城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法律顾问中心7个研究中心,几乎涵盖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全领域。各部门各擅其长,为客户特定业务需求提供专业恰当的服务;各专业相互配合,可周到地满足客户对综合化法律服务的需求。因专业分工使我们的客户获得更精准的服务,同时通过各类专业密切配合、立体化作业,又满足了客户对综合化法律服务的一站式需求。
注重服务品质,是金桥百信一贯的执着。秉承恰当、周到的服务理念,我们建立服务品质标准和作业规程,建设了规范作业的网络管理系统,并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和风险控制专员,对作业环节和节点进行常态化、多层次的品质监管和案后质量跟踪,形成完整的服务质量管控体系,确保金桥百信的服务品质一如既往值得信赖。
金桥百信为了迎接日趋增长和更新的业务挑战,在坚守严谨而稳健的敬业传统的同时,我们还特别注重创设高效的服务体系和利于创新进取的执业平台,通过研发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专业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通过竞争脱颖而出,并逐步开展华南区域、全国乃至国际化的服务规模布局。
金桥百信的愿景是成为不断创新超越、追求卓著品质、始终值得托付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服务,致力于为员工带来成就感和幸福感。尚法、勤勉、精专、共赢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我们的理念和服务品质不仅获得了国内外诸多著名机构、大型企业的一贯信赖和支持,也不断赢得更多新兴行业、成长型客户的认可和合作。
我们还设立了专门的市场部与品牌部,建立了专门的市场开拓团队和品牌管理团队,实现了市场营销、品牌管理和客户服务的专业化。我们建立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客户关爱体系,在法律服务完成后还将为客户提供后续增值服务,如定期发送行业法律动态分析、邀请参加法律讲座等。
从创业发展至今,我们每进一步都有赖客户的信赖和支持,我们视之为恩遇并铭感于心。任何时候我们都将以珍惜和感激之情接受每项委托,并奉献尽心尽力的服务以回报客户的信任和厚爱。我们曾服务过的客户对我们的工作都表示满意和认可,其中部分客户: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广发银行、广州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渣打银行(中国)、中国邮政集团、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晟置业、凯云发展、建邦兴业、广州市万科商业管理公司、中国联通、广汽本田汽车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粤财资产管理公司、广州资产管理公司、知识城(广州)投资集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捍卫您的权利、保障您的利益、为您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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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ded by KINGBRIDGE Law Firm
- Guangzhou24/F-26/F, G Tower GT Land Plaza of the Zhujiang New Town CBD , Guangzhou,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510000
- Web: www.gdjqbx.com
- Tel: +86 20 6271 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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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s, highlights and press releases
12 items provided by KINGBRIDGE Law Firm
刑事危机化解,是刑事辩护的前端服务,也是刑事控告的反向法律服务工作。继去年团队成功化解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涉职务侵占刑事危机后,今年团队再受托处理一起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的庞氏骗局传销危机案。经过四天紧锣密鼓的介入处理、梳理线索并提交初步案件材料后,警方已初步排除委托人涉嫌诈骗嫌疑,转而作为被害人处理。 在局部经济持续低迷和恶化的情况下,刑事危机在一定领域呈高发多发态势。受证据、涉事多方态度、侦查机关意见等影响,现实中存在化解可能。但由于其并非传统辩护、刑事控告业务,如何化解应对往往没有一定规范。现笔者结合亲办经验,归纳些许经验供各位参考。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而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则是这一合作关系中的核心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往往难以就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这不仅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特别是在涉及工程款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双方的分歧可能进一步加剧。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就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时,是否可以此为由认为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未起算的问题,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近日,我们成功代理调处一起涉港遗产继承案。当事人将两面写有“崇法维权,为民解忧,德高才厚,不负重托”的锦旗送到事务所,以表达感谢。此案为案中案,经历一年有余的时间,几经波折终究圆满解决了祖孙两辈人的心事,完成继承事务,对此,我们也有些许心得,想和大家分享。
近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正式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酒逢知己千杯少,喝酒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尤其在年节期间,一些地方更有“把客人喝倒方为待客周到”的观念传统。而因共同喝酒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时有发生,或是酒醉后闹事、打架;或是突发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等等。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
近期,合同诈骗罪中的“借鸡生蛋”行为引发热议。这类行为多指企业因资金短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获取他人财物用于经营活动,但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争议。 一方面,部分观点认为行为人虽有欺诈手段,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且有履约意愿,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另一方面,若行为人将资金挥霍或用于非法用途,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可能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资金流向、合同纠纷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而非仅凭单一行为定性。
探析从“失控发票”到“异常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监管”的历史变迁
2019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该公告主要有两大重点,一是以列举的方式,罗列了异常凭证的定义范围,二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后的处理方式。现如今,该文件已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异常凭证的重要法规依据,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涉税举动产生指导意义。 要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就不能完全脱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行政监管。而要讨论行政监管,则难以回避对相关制度发展历史的回顾,其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便是“失控发票”和“异常凭证”。 实务中,如何针对失控票进行高效的追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醉驾获不起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的醉驾案件,是否能够争取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下为笔者部分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以房抵债”本是房地产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的常见手段。然而,随着房地产行业形势持续低迷,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债务人企业无力偿还欠款且无法交付房屋,这使得债权人通过“以房抵债”实现债权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在理论和实践中,由于个案事实的差异以及裁判观点的不同,“以房抵债”存在诸多争议,在破产程序中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旨在梳理“以房抵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不同效果,厘清“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
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基本原则,并系统地规定了相关制度。其中,规定检察院提量刑建议是公诉法定义务,且 “一般应当采纳” 条款明确了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及相关处理情况,体现出量刑建议对法院裁判有实体约束力。 然而,此后最高检与最高法对该条款理解出现了分歧。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检察官的主导作用,支持提起抗诉等措施;最高法则认为未改变法院审判职责及公检法关系,量刑建议由法院依法裁判。 学术界对此也持有不同观点。多数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量刑属法庭职权,条款违背诉讼原理与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少数人对此表示认同,认为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
近期,农业领域频现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犯罪。犯罪团伙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及出口退税政策漏洞,通过虚假填报农户信息、伪造自产自销证明等手段实施骗税行为。 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农产品生产链条长且监管分散,犯罪团伙常利用这些漏洞进行虚开骗税。税务机关在核查时,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发票虚假或骗税行为,否则难以认定犯罪事实。同时,犯罪团伙可能通过“真假结合”的方式,将虚开行为辩解为“错开、多开”,以逃避法律责任。
学生实习期间因自行外出饮酒致死,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如何界定?
笔者所在团队在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期间,经办了一宗学生生命权纠纷案件,本文基于此案件,以学生实习期间因自行外出饮酒导致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例为切入点,系统探讨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责任认定标准与法律义务来源,揭示教育机构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旨在为教育机构厘清责任边界、完善管理机制提供实务参考。
刑事危机化解,是刑事辩护的前端服务,也是刑事控告的反向法律服务工作。继去年团队成功化解一起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涉职务侵占刑事危机后,今年团队再受托处理一起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的庞氏骗局传销危机案。经过四天紧锣密鼓的介入处理、梳理线索并提交初步案件材料后,警方已初步排除委托人涉嫌诈骗嫌疑,转而作为被害人处理。 在局部经济持续低迷和恶化的情况下,刑事危机在一定领域呈高发多发态势。受证据、涉事多方态度、侦查机关意见等影响,现实中存在化解可能。但由于其并非传统辩护、刑事控告业务,如何化解应对往往没有一定规范。现笔者结合亲办经验,归纳些许经验供各位参考。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而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则是这一合作关系中的核心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往往难以就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这不仅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特别是在涉及工程款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双方的分歧可能进一步加剧。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就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时,是否可以此为由认为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未起算的问题,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近日,我们成功代理调处一起涉港遗产继承案。当事人将两面写有“崇法维权,为民解忧,德高才厚,不负重托”的锦旗送到事务所,以表达感谢。此案为案中案,经历一年有余的时间,几经波折终究圆满解决了祖孙两辈人的心事,完成继承事务,对此,我们也有些许心得,想和大家分享。
近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正式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酒逢知己千杯少,喝酒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尤其在年节期间,一些地方更有“把客人喝倒方为待客周到”的观念传统。而因共同喝酒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时有发生,或是酒醉后闹事、打架;或是突发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等等。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
近期,合同诈骗罪中的“借鸡生蛋”行为引发热议。这类行为多指企业因资金短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获取他人财物用于经营活动,但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争议。 一方面,部分观点认为行为人虽有欺诈手段,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且有履约意愿,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另一方面,若行为人将资金挥霍或用于非法用途,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可能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资金流向、合同纠纷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而非仅凭单一行为定性。
探析从“失控发票”到“异常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监管”的历史变迁
2019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该公告主要有两大重点,一是以列举的方式,罗列了异常凭证的定义范围,二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后的处理方式。现如今,该文件已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异常凭证的重要法规依据,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涉税举动产生指导意义。 要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就不能完全脱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行政监管。而要讨论行政监管,则难以回避对相关制度发展历史的回顾,其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便是“失控发票”和“异常凭证”。 实务中,如何针对失控票进行高效的追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醉驾获不起诉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100ml的醉驾案件,是否能够争取不起诉,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下为笔者部分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以房抵债”本是房地产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的常见手段。然而,随着房地产行业形势持续低迷,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债务人企业无力偿还欠款且无法交付房屋,这使得债权人通过“以房抵债”实现债权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在理论和实践中,由于个案事实的差异以及裁判观点的不同,“以房抵债”存在诸多争议,在破产程序中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旨在梳理“以房抵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面临的不同效果,厘清“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
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基本原则,并系统地规定了相关制度。其中,规定检察院提量刑建议是公诉法定义务,且 “一般应当采纳” 条款明确了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及相关处理情况,体现出量刑建议对法院裁判有实体约束力。 然而,此后最高检与最高法对该条款理解出现了分歧。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检察官的主导作用,支持提起抗诉等措施;最高法则认为未改变法院审判职责及公检法关系,量刑建议由法院依法裁判。 学术界对此也持有不同观点。多数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量刑属法庭职权,条款违背诉讼原理与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少数人对此表示认同,认为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
近期,农业领域频现全产业链式虚开骗税犯罪。犯罪团伙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及出口退税政策漏洞,通过虚假填报农户信息、伪造自产自销证明等手段实施骗税行为。 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农产品生产链条长且监管分散,犯罪团伙常利用这些漏洞进行虚开骗税。税务机关在核查时,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发票虚假或骗税行为,否则难以认定犯罪事实。同时,犯罪团伙可能通过“真假结合”的方式,将虚开行为辩解为“错开、多开”,以逃避法律责任。
学生实习期间因自行外出饮酒致死,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如何界定?
笔者所在团队在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期间,经办了一宗学生生命权纠纷案件,本文基于此案件,以学生实习期间因自行外出饮酒导致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例为切入点,系统探讨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责任认定标准与法律义务来源,揭示教育机构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旨在为教育机构厘清责任边界、完善管理机制提供实务参考。